认识邪教与异端

原文链接:圣经真理网

一、介言

  自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地陆续出现许多不同形态的信仰及其组织,一般统称为新兴宗教。其中不乏教义、组织及实行相当引起争议的团体。间或出现一些骇人听闻的事件。这些事件一面引起大众的恐慌,另一面也引发各界研究的兴趣。邪教和异端成为广泛讨论的名词。其中又以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等学科对于新兴宗教以及邪教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且各有其重要贡献。虽然现已有许多相关的发表和论述,遗憾的是鲜少有从圣经的观点来认识此一问题的。本文尝试略述上述各学科对于邪教之研究贡献,希望有助于读者对于邪教现象有一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此外,本文也尝试根据圣经中神的话来认识邪教与异端的现象。希望对于信徒们有更进一步的帮助。

  二、邪教和异端的区别

  中文的异端一词是相应于英语的“heresy”,希腊文为”hairesis”,在新约圣经中多次出现“hairesis”这个词。除了圣经之外,许多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等也使用异端一词来指信仰错误的教训或教派。邪教一词相应于英语的“cult”。“cult”一词约在1970年代才被用来指涉邪教(Barker1986)。在此之前这个词有许多意义,其中最常见且与此相关的意思是崇拜,尤指原始崇拜。圣经中并没有“cult”或邪教这个词。在一般的用法中,邪教着重地指信仰的团体其行为与实行严重破坏人性、伦理和社会道德。异端则是指持守偏差的真理、教义、教训或学说之个人或团体。根据以上的区分可知,异端一词关乎信仰团体本身对于信仰正确性的分辨,所以通常是持有某种信仰之个人或团体才会关切的。而邪教因涉及对人类道德的为害,除了信仰团体之外,也引起一般民众、专家学者及各国政府的重视。基于二者之间的差异,本文认为邪教与异端需要分开来探讨。

  三、当代的邪教现象及其分辨的重要性

  虽然英文中的“cult”一词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才取得了邪教的涵意,但是这并不表示以宗教名义行不法、甚至违反人道的事是一件新鲜事。古今中外都有邪教的事实和传闻。然而,因为当代物质条件的发达和便利,邪教容易形成较大的规模,并且超越区域性,甚至成为全球性的组织。同时其所使用之不法的媒介和手法,也得以时常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传播媒体的发达也使邪教引起的事件成为焦点,邪教不再只是少数牵涉其中之个人或其家人的事而已,乃成为重大的社会性议题。

  虽然,媒体帮助了民众对于邪教的警觉与关心,但也同时助长了不必要的恐慌。并且许多无稽的传闻、指控、污蔑也随之而起,造成对一些正当信仰之团体严重的困扰。因此,正确的分辨邪教与否,实为重要且紧迫。

  1.社会学的贡献与其限制

  社会学关于邪教的研究兴趣主要在于这些团体与社会相互互动的关系。早期的研究倾向于探讨邪教团体如何产生,以及为何人们会加入这些团体。然而近二十年来,由于社会上任意以邪教称呼一些宗教团体,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造成另一种对信仰自由的严重损害。许多社会学家对于上述这种以邪教任意中伤、毁谤的情形感到忧心。当代社会学家本其人文主义的关怀,以及价值中立的要求,多半建议不再使用邪教(cult)一词。因为“邪教”一词具有非常强烈价值判断的色彩。一旦某一团体被冠以邪教之名,则该团体如同被视为社会的公敌。因此,许多社会学家建议改用中性的“新兴宗教”代替之。即使部分学者沿用“cult”一词,其定义也是十分中性的。例如,Stark与Bainbridge(Stark and Bainbridge 1987; Bainbridge 1997) 将“cult”定义为,“宗教团体——其价值和实行偏离所在社会之主流价值和实行。”这两位学者承认,根据他们的定义,在一个文化和宗教传统相当不同的社会中,天主教也可能符合邪教(cult)的定义。

  社会学对于邪教的观点主要的贡献在于,它提醒人们任何关于邪教的论述都有可能成为宗教斗争与宗教迫害的工具和手段。然而,社会学对邪教的观点也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例如,当社会学家将邪教的定义系于与所在社会之价值与实行离合的程度,产生一种相对化的观点——即邪教之所以为邪教并非因其价值或实行有某些特点违反了人性,而是因为这些特点不见容于其所在的环境。这种相对化的定义,至少引起两种主要的问题。第一,对于人性、社会道德伦常具危害性之宗教活动失去了批判的立场。殊不知当代社会学对于邪教的研究兴趣,主要是受到人民庙堂会(The People’s Temple) 集体自杀及谋杀事件与其他重大悲剧所引发的。然而当前社会学对邪教之研究却远远地偏离了这个问题,不再能对原初的问题提供解答和对策。第二,相对化的定义已经使“邪教”一词遭到滥用。任何信仰团体皆可能因某些价值或实行与主流社会不同而进入“邪教”之列。虽然许多社会学家主张放弃使用邪教一词。然而实际情形是,在社会学界中,“邪教”与“新兴宗教”已经混用成为同义词。社会学家亟欲避免以利用防范邪教之名而行宗教迫害之实的立意,却因为此种相对化的定义反受到加强。

  如前所述,社会学之研究也有其不可磨灭之贡献。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贡献,社会学家特别强调,必须避免滥用“邪教”一词。在人类的历史上,不同的社会中,各个民族都有敬拜神的活动。有的宗教组织或行为有悠久的历史,但是新兴的团体和敬拜仪式也不断出现。这些宗教组织其教导和行为多是合乎人类良善的道德标准,尽管有可能因为仪式、穿着、语言、习惯或教义上的不同引起民众或其他宗教团体的侧目或猜疑,并不见得与民众所习以为常的宗教形态有真正本质上的不同。社会学之观点正可以平衡一般民众对不熟悉之事物本能性地疑虑、排斥与敌意,甚至受利益冲突团体的煽动而形成宗教之迫害。然而,我们不应天真地认为所有宗教名义之活动都是善良的,也不应认为所有邪教之说全是出于误解或捏造。“邪教”一词不一定要完全放弃,而是其使用应当有清楚明确的定义、客观的标准。并且指称某团体为邪教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2.心理学的贡献与其限制

  心理学对于邪教的研究,集中于对离开邪教之个人的心理诊断、治疗、解释与研究。这些人可能是自愿离开、被所属宗教团体驱逐、被亲友或反邪教运动人士劝离或是被警方或相关单位抢救出来。

  心理学对邪教的研究中,一项主要的焦点在于这些宗教团体中,是否存在思想控制或洗脑。“洗脑”一词于1950年代开始流行于美国,该词的原始意义是,借由外在强烈的情境压力,尤其是对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人因为过度的心理恐惧而破坏其心理之防卫机制,达到改变人思想的方法。1956年,两位美国精神医学家 Hinkle 与 Wolff 在该国政府的支持下,对洗脑作了彻底的研究。根据他们的研究报告指出,没有任何一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对人洗脑。任何外在的恐吓威胁,至多只能叫人在行为上顺从,而不能改变人的思想(Dawson 1998;Anthony and Robbins 1994)。

  当代有关邪教使用洗脑技术使人接受其信仰的说法仍缺乏科学上的证据。然而洗脑的说法已经被任意用来当作反对非传统宗教(Non-conventional religions)的共同语言。当深入探讨使用“洗脑”一词的人对于该词的认知为何时,不难发现众说纷云,多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定义,与该词原始的意涵相去甚远(Dawson 1998)。在实验心理学和心理学理论的领域中,虽仍有尝试对洗脑的可能性做研究。但是,截至目前尚无足以接受的定论。反之,大多数学者如Dawson,Richardson,Anthony 和 Robbins 等皆主张在关于非传统的宗教甚至邪教之议题上,应当避免用洗脑的模型来解释。因为一方面洗脑的说法多属于传闻。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任何洗脑的方式,人们仍有可能愿意加入并留在非传统的宗教或是邪教中。

  另外,由于心理学在邪教的问题上多半是临床取向,即接受“病人”并加以诊断并治疗。这些临床心理学家十分容易预设其病人曾受到心理伤害,而这伤害乃肇因于其所参加的宗教。心理学家在邪教问题上的偏见已经引起相当大的挑战。许多“病人”与其原属宗教团体反控心理治疗师为“病人”所作的“反洗脑”本身才是一种洗脑。他们作证他们的家人与反邪教运动(anti-cult movements)中的人计诱他们离开他们所在的信仰组织,并强迫他们参加心理治疗。次外,许多人认为“病人”的说法不足相信。这些离开其所属宗教的人多半本身就有心理问题,他们无法适应宗教社群的生活,实属个人问题,不应归咎其原属之宗教团体。对某一宗教的认识或判断不应片面采用所谓“受害者”的观点。而应该兼顾受害者、信徒或支持者以及公正之第三方的观点(Zablocki 1996)。

  心理学家对于提供邪教受害者协助上有其贡献。同时他们便于接触、搜集、掌握并观察受害者的资料,进而理解其所在的宗教团体。然而受限于其学科的立场,心理学家容易倾向于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观点。同时,洗脑的说法也常遭滥用。鉴于这些心理学界的经验,我们可归纳出几项宝贵的点。第一,根据临床经验,确实发现某些宗教组织之活动曾经对其信徒产生心理上的损害。第二,关于判断邪教的事,对于相信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说法上需要十分谨慎。应当有更客观、明确的证据支援。第三,在尚未有客观的科学证据出现之前,应避免洗脑的论述。

  3.法律学的贡献与其限制

  法律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必须触及邪教的议题。第一,当宗教团体及其行为涉及违法情事,法律必须根据证据来判定是否有犯罪的事实。第二,当一方指称某团体为邪教或从事邪教行为,而另一方提出诽谤诉讼时,法律必须根据事实判断诽谤是否成立。当代法律学的发展,对于宗教方面的法律制定和诉讼,大体循以下的原则。任何涉及宗教之违法案件及纠纷,遵照既有之刑事及民事法审理,亦即不另定关于宗教之刑事或民事法。关于宗教而特有的法律多仅限于程序方面的规范-例如,如何向政府登记为宗教法人。所以关于是否某一宗教团体或个人涉及犯罪情事,乃是根据是否其触犯杀人、奸淫、恐吓、诈欺等事实。犯罪之构成不以教义之内容,也不根据设立或参与特定宗教组织之活动为要件,以使国家在宗教事务上维持中立之地位。这些原则在维持社会秩序与信仰自由上有重要意义。因为有些宗教经验超越人类一般的日常经验。假设某人宣称他经历某种超自然现象,并且吸引了许多跟从者。但是,有一部分人随后宣称他们之所以加入此一宗教组织乃是因为受其人所说之超自然经验所欺骗。由于法官难以从超自然之经验检验其真实性。但是却可以根据该宗教领袖是否从其跟从者身上谋取不当利益来审断。此外,假设某一宗教团体根据其信仰而指控另一宗教团体为邪教或异端,因为后者教导错误之教训。如果此类教导上的差异构成犯罪之事实,则宗教之间的斗争势必没有止境。

  当代法律的发展对于审理宗教性犯罪、裁决信仰纠纷和保障信仰自由上有重要贡献。尤其法律讲求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原则,有助于厘清真相。然而,法律难以防范或弥补已发生之悲剧。只能伸张事后的正义。

  4.圣经中关于邪教的经文

  圣经中虽然没有“邪教”一词,但是却有相关的经文。在旧约中有以宗教为名叫儿女经火、杀人、杀孩童献祭以及淫乱的记载(结二三37,代下三三6,耶三二35)。新约中也有淫乱并从人身上取利之宗教徒(尤见于帖后二章及彼后二章)。圣经启示这些不法行为乃是出于敌基督。敌基督“是那敌对且高举自己超过一切称为神,或受人敬拜者的,甚至坐在神的殿里,展示自己,说他就是神”(帖后二4)。对于这些不法的宗教行为,圣经一方面教导要留心提防,更重要的乃是领受真理的爱,方能得救(帖后二10)。

  5.对于邪教应有的认识

  根据上述对于邪教的讨论可知,世上确实有以宗教为名之不法组织与活动。我们应当留心并提防。更重要的是借着接受真理、信入主耶稣以脱离黑暗的权势。然而,我们也当谨慎于邪教的论述,以免造成信仰上的迫害。邪教的指称必须根据犯罪证据。尤其必须符合以下行为中至少一项﹕

  (1)聚敛财物供少数领袖个人使用;

  (2)淫乱,满足少数人之肉体的情欲;

  (3)有暴力、杀人或集体自杀的事实;

  (4)利用实际的方式(如监禁、限制行动)或恐吓、威胁等心理的方式限制人离开该组织。

  此外根据圣经,邪教经常出现以下的特征﹕将宗教领袖等同于神,成为人敬拜的对象。一旦这些宗教领袖在跟随者中建立了神格的地位,信徒宗教的奉献便自然而然地归向其领袖。这被神格化的宗教领袖便可从信徒身上取利。

  四、何谓异端

  对于基督徒而言,其所应当关心的不只是邪教的问题,也应当认识异端的问题。因为异端关系真理教导的正确性,真理上错误的教导不但有可能导致行为上的不法,也直接关系到救恩的问题。关于分辨异端,基督徒应当认识到唯有圣经是唯一的标准。“异端”一词,希腊原文是“hairesis”,一般英文译为 heresy,复数形为 heresies,指异端之教训。其形容词为 heretical,heretical 或 heretick。持异端教训之人译为 heretic,复数形为 heretics。在新约圣经中希腊字“hairesis”共出现九次(徒五17,十五5,二四5、14,二六5,二八22,林前十一19,加五20,彼后二1),另其形容词出现一次(多三10)[注1]。在目前主要的几个英文译本中,多仅将彼后二章一节译为heresies。其余经节则译为sects或parties(宗派)、factions(派别)、divisions(分裂)或factional(分门结党的)等。英文本中的King James译本另将林前十一章十九节与加拉太五章二十节也译为 heresies,使徒行传二十四章十四节译为 heresy,提多三章十节译为 heretick,算是比较特殊的译法。中文译本中历史悠久的合和本将使徒行传二十四章十四节、彼后二章一节与加拉太五章二十节译为异端。新译之恢复本则只将使徒行传二十四章十四节和彼后二章一节译为异端,而将加拉太五章二十节译为宗派。另合和本在以弗所书四章十四节译为异端之词,希腊原文并非“hairesis”,原意为诡诈作为。因此,在所有通行之英译本中皆不译为 heresies。中文译本包括恢复本、中文现代译本、吕振中译本及思高译本,皆不译为异端。

  由以上各译本之比较来看,希腊文之“hairesis”一词在新约圣经形成的年代,比当代英文中的“heresy”或中文的“异端”一词都有较大的涵意。因此,每一个译本都没有将所有的“hairesis”译为“heresy”或“异端”。其次,在圣经中“hairesis”一词除了异端的意思之外,也包含派别、分门结党、分裂等意义。圣经中的使徒们所指的“hairesis”包括了三种人和他们的教训。一类是法利赛派(徒十五5,二六5)或撒都该派(徒五17)等旧约里的教派。他们不认识耶稣基督就是弥赛亚,他们反对、逼迫耶稣和使徒们。因为他们并不接受主,所以并非基督徒。第二类是分门结党与分裂的人(林前十一19,加五20,多三10),使徒们称这一类人为“hairesis”并且谴责他们,是因为其分门结党与分裂的行为,而不是着重在其教导的内容。由此可知,使徒们十分定罪这一类的行为。他们虽然是信徒,但是警戒过一两次就要拒绝,因为这等人已经深入歧途(多三10~11)。第三类是假教师或假申言者与其所引进的错误教训(彼后二1)。根据以上对于当代各中英译本之讨论可知,至少就当代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的语意学发展来看,这第三类之“hairesis”是各圣经译者皆同意应译为“heresies”或“异端”的。

  简言之,根据圣经的启示并考虑当代语言的意义,将彼得后书二章一节所提到的“hairesis”认定为异端是无可争议的。因此要了解何为异端,我们必须认识彼得后书二章一节与其上下文所指涉的﹕

  “从前在百姓中有假申言者,照样,在你们中间,也必有假教师,偷着引进毁坏人的异端,连买他们的主也不承认,自取速速的毁坏。也有许多人将要随从他们的邪荡,叫真理的路因他们的缘故被毁谤。”(彼后二1~2)

  根据这段经文,这些异端是偷着进入基督徒中间,使徒们称他们为假教师。所以,即使他们不是真的基督徒,至少是表面上的基督徒。他们不承认买他们的主。他们既然至少要在表面上装成基督徒,又如何不承认买他们的主呢?这里的主,直译为“主人”。否认主乃是否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地位,就是否认祂的身位和祂所成就之救赎的工作。[注2]如果我们参照圣经其他论及假申言者与敌基督的,就不难发现何为否认主的身位和 工作。约翰贰书七节说﹕“凡不承认耶稣基督是从肉体里来的,就是敌基督的。”约翰福音一章里说“话成了肉体”,而“话就是神”。否认耶稣基督是从肉体里来的,就是否认耶稣是话,也就是神,而这话成了肉体,就是成为一个真实的人。否认主的身位就是否认耶稣基督既是神又是人的真理。否认了主的身位就连带地否认了主的工作。因为若耶稣基督不是一个真实、无罪又完全的人,就不能为人死在十字架上,洗去人的罪。然而祂若不是那位独一又完整的真神,祂的血(徒二十28)就不能永远有功效。借着祂的死,即一次永远地献上自己,而完成了洗罪的事(来七27,九12,十10)。可见异端就是教导关于耶稣基督身位与工作之错误的教训。否认祂既是神又是人,或是否认祂已经一次而且永远地完成了救赎的工作。

  异端总是偷着混进基督徒中间,引诱人随从他们的邪荡,也叫真理的路因他们的缘故被毁谤(彼后二1~2)。同时他们又时常将不坚固的信徒带走,如圣经上所说的“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会仍旧与我们同在;但他们出去,是要显明他们都不是属我们的”(约壹二19)。可见异端与分门结党和分裂确实有密切的关系,虽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将二者等同的。根据圣经学者阿福德(Alford)的看法,异端(hairesis)原文意为,道理上意见的选择,与平素所接受的不同,乃是“与真理完全不同的自择道理”,因而造成分裂,产生派别。[注3]这个定义获得其他学者根据古典希腊文“hairesis”一词发展之研究的印证。[注4]

  五、以圣经作为判断异端标准的重要性

  圣经都是神的呼出,对于教训、督责、改正、在义上的教导,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备,为着各样的善工,装备齐全(提后三16~17)。可见对于真理的辨识,对于错误的改正,都应该以圣经为标准。对于异端的辨识当然也是如此。任何出自个人的意见,不论多么权威,都不足以作为标准。虽然个人对于圣经的认识、理解都可能出错,但是人只要真实地放弃己意与成见,就能够得到圣灵的带领以对圣经有正确的认识。在对于圣经的认识上若有不能理解之处,要谦卑地承认自己的无知,而不是指责圣经的错误,甚至曲解、删改或增添圣经的内容。士文克斐特(1489~1561)提出认识圣经之完整性的重要,对于真理的解释要以全本圣经为根据,并要以经解经。因为任何圣经之经节被断章取义,都可能成为支持错谬的论据。

  六、教会历史上异端的例子

  如前所陈明的,异端之出现乃是因为随从己意自择道理。从历代以来的异端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这几乎是异端的共性。本文仅举一例为证。

  马西安(Marcion)

  出生于主后八十五年的马西安(Marcion)是早期的异端之一。他在本都省的召会中长大,目睹世人犯罪日趋严重而深感不安。但他对于新约圣经与旧约圣经中所启示的神表面上的差异无法理解,于是用他自己发展的理论去加以解释。认为旧约里创造天地的神并非至高的真神,只是犹太人的神。而耶稣基督才是真神。因为他无法在圣经中找到支持他的论据,所以摇身一变成为圣经批评家。他将圣经中与他的论点冲突之经文删除,并且还加入一卷自己所写的对照录,以代替使徒行传。他自己另立教会,主张极端的禁欲;禁止嫁婚娶;受浸的人都要发誓终身守童身。他们认为耶稣没有物质的肉身,只是一个形像。[5]

  马西安的例子让我们看见,异端的教训至终都要以某种形式来否定圣经的权威。因为圣经本身就是真理,真理必然会显露异端的错谬。否定、篡改、删减、增添、曲解等方法都是异端用以逃避真理检验的方法。在后文中我们会列举几个当代的异端,届时还会印证此点。

  七、教会历史上被诬以异端的例子

  关于异端的事上若不尊重圣经之权威性和完整性,会产生出两种严重的错误。第一就是如上述所言产生出异端的教训。第二就是滥用异端的名义迫害持守信仰的信徒。在历史上并且在当代各式各样以关于基督身位与工作之错误教导人,并否认圣经之权威之异端层出不穷。不尊重圣经之权威性和完整性所产生的另一个错谬,是随从私意或错误的标准将持守信仰的基督徒定为异端且迫害之。早在使徒时代,召会就被冠以hairesis之名而遭迫害(徒二四14)。召会的历史中许多的圣徒因异端的名义殉道或遭受各样不同的攻击,然而后来因为真理被阐明,而得知他们乃是坚守真理,虽至于死也不否认主的名。以下略举数例:[注6]

  1.西班牙的培利司里安(Priscillian)——第一个遭罗马天主教公开迫害的基督徒

  培利司里安是第四世纪中叶一个有地位的西班牙人。他受浸之后,过奉献给神的生活,远离世俗,热心钻研圣经,爱慕神的话语,过严谨克己的生活,务使己身成为更合乎圣灵内住的居所,与基督更紧密地联合。培利司里安著作颇丰,但因着当时罗马天主教不遗余力地烧毁他的作品而大都失传。一千四百年之后的1886年,乔治雪比氏(George Schepss) 在武殊堡(Wurzburg)大学的图书馆,发现了他用古拉丁文写的十一篇著作。他说,基督徒需要认识在基督里可以借圣灵得着那位唯一的真神。救赎的目的,是叫我们归转向神,因此人必须极力远离世界,否则与神的交通就会受阻。一个人相信并接受救主,乃是他个人的决定。假如信徒和基督的交通断绝,信徒本人必须悔改,才能恢复与主的交通。他指出,没有任何人是预定承受某种特殊的恩赐,每一位平信徒都可以接受圣灵,与圣品人所接受的无异。人的灵以圣经为食粮,所以人能从其中发掘出所蕴藏的启示、教导和对日常生活的指引。人要明白圣经中的比喻含意,无须先受任何技术训练,只要凭信心就成。旧约圣经指着弥赛亚所写的话,和新约圣经一切历史记载,都不是为了人的知识而写的,而是指出所有圣徒(不是单指一部分圣徒),都必须全然成圣。他虽身为平信徒,却常常讲道,殷勤教导人,后来成立聚会地方,经常聚会,教导信徒在行为上活出信仰的实际。聚会人数很多,尤以知识分子为甚。在聚会里,平信徒和妇女们都可以参与分享交通。

  培利司里安的教导是完全符合圣经的。保罗在以弗所书第二章22节说:“你们也在祂里面同被建造,成为神在灵里的居所”。一个真实的信徒,因着相信基督是他的救主,神就进到他的灵里并在灵里安家,因此,基督徒的身体是神在灵里的居所,为此,彼得在彼得后书第三章11至12节说:“这一切既然都要如此销化,你们该当怎样为人,有圣别的生活和敬虔,期待并催促神的日子来临?”信徒借着有圣别的生活和敬虔,而在行为上活出信仰的实际。如果一个信徒的行事为人与得救之前没有什么两样,这是很得罪主的,虽然他所得着的救恩是一定永定的,但在主再来的时候,他因着没有活出主神圣的生命,要接受主时代的审判,并无分于羔羊的婚筵。

  他的教训合乎圣经,却引起了罗马天主教的反对和迫害。他们认为,平信徒所活出的圣洁生活,会构成对他们本身地位的威胁;他们自称是“使徒的传人”,享有祭司职分的特权;而培利司里安极力主张信徒要圣洁,借圣灵与神相交,不断叫生命更新;这种教训,会对教士们的特权地位大受动摇,而他们与平信徒的分野就会消失,对他们本身大为不利,尤其是在圣礼的迷思一旦被攻破,就要复兴因信而得着救恩的事实。培利司里安的教训与以罗马为中心的制度背道而驰。所以,在主后380年,在西泽奥古斯德(Caesar Augusta)举行的圣教会议中,他和追随他教训的信徒被控诉为持守摩尼教和诺斯底主义等异端。而事实上,在培利司里安仅存的著作中,他明确地指出了摩尼教的谬误。这次的控诉以无结果告终。到了三八四年,在勃迪加拉(Burdigala)举行的圣教会议中,声名狼藉的益太古司(Ithacus)主教,加入抨击、控告培利司里安和跟随他的人,并冠以“培利司里安主义者”的名号,无中生有地指责他们行法术和有伤风化的事。于是被控告的人,给带去直里维斯(Treves)受审,被教会定了罪名,交由地方政权执行处决(三八五年)。培利司里安和其他六个人被斩首示众,他的著述也大都被毁。这是天主教会第一次公开迫害基督徒的事例,以后各地纷纷效尤。

  2.日耳曼的胡伯迈尔——为教会的真理殉道

  十六世纪初,文艺复兴带来各方面的复苏,使许多以往因逼迫而隐藏起来的信徒聚会,又再告出现。在宗教改革期间,过去在日耳曼因受逼迫而隐藏起来的信徒,也纷纷重新出现,人数逐渐增多,异常活跃,使身为国家教会的罗马天主教人士及路德派人士均为之侧目。他们的教训,不离信心与爱心,还有十字架的道理;在患难中他们都能忍耐顺服,坚定不移,且经常彼此擘饼,表明彼此合一及相爱,互相劝勉。他们联结在一起,人数日益增加,以至世人担心他们会引起革命,可是事实上,尽管他们在各处都遭受专制暴虐的对待,他们却从来没有这样的念头。

  这些弟兄们紧守神的话,不偏离左右,甘愿顺从在他们当中有圣灵充满而配作为带领人的长老和监督。这些作带领的,当中最著名的有胡伯迈尔(Balthazar Hubmeyer)。

  1524年1月11日,胡伯迈尔发出请柬给弟兄们,邀请有志者带同圣经来他的住处一起聚会,目的是使大家因认识神的话而得帮助,好继续喂养基督的小羊。他表明自己的主张,说:“神圣的普世教会,是圣徒的相交……他们都同心合意尊荣一主、一神、一信、一浸。”他又说,“教会是普世任何地方所有基督徒的聚会。”“教会也是指相信基督的一群人,他们与世俗分别出来的彼此交接。”他解释说,“教会有二,二者事实上彼此包括对方:一为普世的,一为地方性的。……普世教会包括所有表明自己是基督徒的人,而地方教会是普世教会的一部分。”

  胡伯迈尔对教会的看见,实在是出乎圣灵的启示。在新约原文希腊文里,“教会”是“艾克利西亚”(ekklesia)是由两个字合组而成的,头一个是艾克(ek),第二个是克利西亚,意思是蒙召,两个字合起来,就是蒙召出来的会众或蒙召之人的聚集。所以,教会是蒙神从世界里召出来的一般人,聚集在一起。圣经启示我们,教会也是基督的身体,是神的家,是神的居所,是新人,也是团体的新妇。

  胡伯迈尔也论到教会的两面:一方面,教会出现在宇宙中,可以称作宇宙教会或普世教会,像在以弗所书一章23节所说的,“召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的丰满”;但另一方面,圣经清楚给我们看见,教会的出现是在地方上。在新约圣经里到处给我们看见地方教会,就是在地方上出现的教会,在一地一地出现的教会。就如在耶路撒冷的教会(徒八1),在安提阿的教会(徒十三1),在哥林多的教会(林前一2),在以弗所的教会(启二1)等等。教会的出现,以一地一会为原则。教会的出现,既是在地方上,就是在地上,也就是在今天。所以,地方教会并不是一个专有名词,只是表明教会出现的地方性。教会只有借着在地方上出现,才能出现在宇宙中。每一个地方教会,都是宇宙教会在那地方上的出现;所有地方教会的总和,就是宇宙教会;地方教会是宇宙教会的雏形,也是宇宙教会的实行。地方教会的行政是地方的,是各地独立的,但其交通是宇宙的,是各地合一的,只有一个身体的交通;各处地方教会直接活在主面前,而各地方教会的行动却是一致的。

  胡伯迈尔也论到教会的一元性,教会借着一信、一洗,接受一灵、一主、一神,成为一个身体,而有一个指望。教会的源头、产生、性质、原则、存在、行政、交通、见证及其他各方面都是一元的。教会在宇宙中是一个,在任何地方上也是一个。

  尽管胡伯迈尔对教会有如此清楚的看见,却被人认为是接受了“自波希米亚来的异端”的影响;于是当他和妻子逃抵苏黎世以后不久,即被慈运理(Zwingli)的同党发现,被捕下狱。当时,苏黎世和整个行政区全部被慈运理所控制。出狱之后,他在摩利维亚的尼歌斯堡(Nikolsburg)住下来,专心写作,出版了十六本书;在那里短暂居留的期间,该地有六千人受浸,教会人数增加至一万五千人。1527年,费迪南德皇迫令当地政府把胡伯迈尔交出来,带到维也纳,吩咐人施加酷刑,并要加以处决。他的妻子鼓励他坚决站稳。在他被解到维也纳几个月后,他就被带去市集中心所架起的刑台上受处决;临刑前,他大声祷告说:“啊!满有怜悯的神!求你使我在苦难中坚忍不动摇。我的父啊!感谢你,今天使我得以脱离这愁苦的深谷。啊!神的羔羊,那除去世人之罪的!我的神啊!我将我的灵魂交在你的手里。”当他身在火焰中时,他还大声喊叫说:“耶稣!耶稣!”三天以后,他那忠心爱主的妻子,被人用绳索将石头缠在颈项上,投于多瑙河中淹死。

  3.廷德勒——为翻译圣经而殉道

  在十六世纪的英国,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燃起了人们对圣经的普遍兴趣;而圣经的新译本,也推动了广泛的复兴。廷德勒(William Tyndale)深受路德著作的影响,他曾在牛津及剑桥大学攻读,后留校任助教。那段期间有教士到访他家的时候,他时常指出天主教的实践与真理大有出入,为此他受到迫害,要离开英国。他清楚人们最大的急需,就是要熟识圣经,因此定意:如果神救他免死的话,在不多年以后,他要使所有在田间作活的青年都能认识圣经,要比那些一直不容他们读圣经的宗教人士更多认识圣经。他在欧洲大陆过着流亡的生活,但心中火热缅怀祖国,竭尽所能带领同胞领受及明白神的圣言和他的真实,就如神所赐给他的恩惠一样。他所翻译的新约圣经英文版本,在1525年刊行。翌年,就印行第二版。这新约圣经在科伦面世,接着就是摩西五经,然后是旧约圣经的其他各卷书。此外,他并将新约部分多次印行新版。要把这些圣经大量运去英国,其困难和危险性不下于在把它们分发出去时所会遭遇的。天主教士们尽他们所能的,极力排斥这些新译本。他们批评该译本错误百出,还说:“如果要把错误处都指出来的话,就等于是把全卷圣经由头说一遍。”又说,“要在其中找出错误,等于是在海里寻水。”

  这些圣经给偷偷地运入英国,由一个自称“基督徒弟兄”的团体负责在国内分发,所到之处,人人争相购阅,后来运到大学内销售,学生们组织读经会,一起研读。伦敦主教很快就宣布禁令,禁止人读这些英译本圣经。他说:“我们根据可靠的各种报告,又根据事情明显的表现,有许多罪恶之子……这些译本数量很多,有些书面烫上光泽,里面用英文写成那些危害社会的毒素,大量散播全伦敦教区……无疑地,这些禁书会将那些交付我们手中的羊群毒害,使他们误入异端教训……现在各人必须将这些圣经英译本,全数交出,不论是全卷的或单本的,一律要缴呈代理主教,否则将开除教籍,并将视为异端分子,接受处分。”他还硬指在此英译本内,共有二千处异端教训。英国国教人士四出搜索这些禁书,许多人因拥有圣经英文译本而给判或罚款、或下狱、或处死。当时的记载说:“许多人因被查出阅读廷德勒所翻译的新约圣经而遭受处分……但读这英文译本圣经的人,日益增多。”

  后来由英国派遣的密探,查出了廷德勒匿藏的地方,于是把他逮捕,在比利时审讯他,判处绞刑,还用火烧尸(1536年)。可是,廷德勒已经完成了他的任务,他已勇敢无畏地付上了他所该作的。他与其他帮忙翻译和分发圣经的信徒,还有将其中所启示的真理教导和实行出来的众信徒,大家一起努力,带领人认识神,并明白生命的道。

  廷德勒死的那一年,他所翻译的圣经,由皇上下令指派科威对勒(Miles Coverdale)加以修订,译成钦定本(King James Version),成为英国国教信仰所依据,全国教会均采用。英文钦定本圣经,直到今日,还是公认的权威译本之一。

  八、当代异端的例证

  我们简略地看过了教会早期的马西安异端,以及历史上几位被诬以异端而遭迫害的基督徒之后,我们也需要对于当代的异端有所认识,以下仅举数例﹕

  1.耶和华见证人(Jehova’s Witnesses)

耶和华见证人形成于19世纪之70年代,至今已超过130年。在现今活跃之异端团体中,算是拥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其创始人是具有苏格兰与爱尔兰血统的罗索(Charles Taze Russell, 1852~1916)。此异端教导人不要接受三一神的真理。他们认为耶和华是独一的神(the God),就是那位全能的神(the Almighty God)。而耶稣基督并非独一、全能的神。耶稣只是神的第一个创造,因为祂大有能力,所以有时也被称为神(a god)。当基督还在天上的时候,祂乃是天使长米迦勒。当祂降世为人时,便失去了原有的神性,成为一个常人。所以耶稣基督在地上的时候并不是一个神人,而只是神的人子(a human son of God)。他们使用自己改译的圣经译本。借由改译一些关于基督之身位的经文来支持他们的论点。然而,对照他们的译法和希腊文的语法特质,不难发现其译法的错误。[7]例如,在希腊文中并没有不定冠词(如英文中的a或an)的用法。因此,将耶稣基督视为(a god),而与耶和华神(the God)加以区分,乃是根据己意的错误解释与翻译。

  由于耶和华见证人对基督身位的错误认识,导致他们连带地否认了耶稣基督救赎工作的有效性。他们认为耶稣既是以常人的身份死在十字架上的,他的死就不过是为人类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人可以死后再活一次,好叫人得以借由行为赚取救恩。凡努力达到耶和华之标准的人,才能进入永世之中,否则灵魂便会消失无踪。此外,耶和华见证人也否认基督肉身的复活,认为祂的复活仅是在灵体里的复活。

  因为对于圣经没有正确的、属灵的认识,耶和华见证人教导了许多错误且引人争议的教训和实行。例如,他们认为基督已经于主后1914年时再来,现在正以一种看不见的方式统治世界。他们也禁止信徒接受输血和服兵役。

  耶和华见证人的公众形像不恶,也没有涉及什么重大违法事件,然而他们对耶稣基督身位的错误教导,混淆了人对于真理和福音的认识,因而成为异端。由于他们相信救恩要靠人的行为努力,所以大多给人态度虔诚并热心传道的印象。然而因为对救恩错误的认识与传讲,不仅误了自己,也误导了别人。虽然异端之教训很可能出现邪教之行为,但是耶和华见证人的例子说明二者并非有绝对关系。厘清异端与邪教的差别有两点重要意义。第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犯罪之构成是以行为为根据,非以教义内容为根据。第二,基督徒不仅需要提防邪教犯罪的行为,同时也必须分辨异端的教训。因为有些异端是无法单纯地从外面的行为分辨的。这类的异端虽不至造成道德的败坏,却叫人误失得着救恩的机会。

  2.统一教(Unification Church)

  统一教之创始人文鲜明原是北朝鲜人,出生于1920年,曾于日本受过教育。他的父母都是朝鲜长老会之成员。统一教自1970年代开始在美国迅速扩展,至1980年代更是向世界各地发展。文鲜明教导人说耶稣是第一位弥赛亚,而他自己是第二位弥赛亚。他认为第一位弥赛亚来到地上仅仅完成了部分救赎的任务。由于耶稣没有结婚就被钉了十字架,所以祂的灵虽然复活了,但是只能完成灵性的救赎,而就肉身的救赎而言,耶稣却失败了。根据统一教的说法,神对于人肉身的救赎是要借着人建立以神为中心的家庭来完成。弥赛亚第二次的来,就是要来建立这样以神为中心的家庭,以完成神的救赎。因此统一教信徒之婚姻,皆是由文鲜明一人所指定的。

  统一教不认为神是三一的,反而借用东方的思想来解释神,说神是阴阳结合的二元体。文鲜明也否认耶稣是神,并且不认为祂是童女所生,乃是和常人一样由父母所生,只是没有罪,并且有圣灵的工作。《原理讲论》一书是文鲜明的言论集,在统一教之信徒中具有极高地位。该书宣称,圣经并非真理本身,只是表达真理的工具而已。并认为圣经的教训已经过时了,而文鲜明的话就是神性的原理,是“活的圣经”。

  统一教既否认耶稣的神性,否认耶稣基督救赎工作的永远性,同时又诋毁圣经。文鲜明且自称为弥赛亚、真父,又称其妻子为真母,明显是异端。文鲜明虽宣称统一教是基督教,但是他的教导中混杂了各样东方和西方的宗教,甚至还包含不同的哲学、科学和社会学的术语。圣经以及耶稣基督不过是他用来建立其自创宗教组织的工具之一而已。统一教最引人侧目与争议的,莫过于文鲜明指定信徒的婚姻,并且每年数千、甚至数万对信徒的集体婚礼。

  3.东方闪电

  东方闪电是大约在1990年左右从中国大陆形成的一个异端,现已逐渐发展到海外。其创始人是一位河南郑州的邓姓女子。东方闪电有不少出版品。根据这些出版品得知,他们认为耶稣降生于犹大的伯利恒,是基督第一次道成肉身,显为男性。而邓姓女子自称女基督,是基督第二次降临,出生于中国,名叫“闪电”。他们曲解马太福音二十四章二十七节“闪电怎样从东边发出,直照到西边,人子来临也要这样”,来解释中国就是这里的东边,而闪电就是这位名为闪电的女基督。又用创世记一章二十七节说到神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来支持其女基督的说法。同时以耶利米书三十二章二十二节“……耶和华在地上造了一件新事,就是女子护卫男子”,来说明女基督乃是护卫男基督的。

  这位“女基督”还自称为“全能神”。“全能神”乃是神在国度时代的名字,而耶和华是神在律法时代的名字,耶稣是恩典时代的名字。然而又说,耶和华和耶稣都是渺茫的神,凡信渺茫之神的人,都断送了自己的性命。他们也诋毁圣经,说相信圣经就是相信谣言,而要人只相信神自己现时的说话,也就是“女基督”的话。

  以上各点都显示出东方闪电作为异端之事实,他们的出版虽多,但内容粗糙拙劣。一面任意曲解圣经,一面又否认圣灵中神的话,只以“女基督”的话为标准。虽然如此,仍然有许多人受到迷惑。

  4.被立王

  被立王是由安徽的吴扬明于1988年所设立的。他自称为圣灵和“被立之王”,并且说耶稣已死,只有被立王才是唯一的真神。又说耶稣死后再次复活是以“被立王”出现,降临人间。他把圣经中凡出现耶稣的地方都改成“被立王”,以他自己取代耶稣。他多选择在农村传教,并且吸收干部。吴扬明自称真神,要求信徒不但要对他灵魂崇拜,也要对他有肉体崇拜。他将圣经中的“蒙召”一词解释为“真神”对女信徒的选召,也就是与吴扬明本人肉体的结合。他宣称如此就能使女信徒的肉体除去污秽,灵魂得到救赎。他不只诱骗年轻女子与他行邪淫,对于误入其组织却不愿屈从他的人施以监禁和控制。他的所言所行不仅构成异端,而且不折不扣是个邪教。吴扬明于1955年1月被捕。同年九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将之判处死刑。11月27日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此判决适用之法律正确。12月29日执行死刑,吴扬明终于伏法。

  5.常受主派

  常受主派起源于河南省鲁山县。发起人名叫程有,原属于路德会。1980年左右转到了当地的地方召会。1987年初,他声称从神得了大启示,神已膏他作中华大地的父。当他与其他同工们交通时,弟兄们断然拒绝接受他所说的,于是他便离开,在安阳召开一个称为认父的聚会。当时阴县的蓝羌石积极接受程有之言,所以程有就膏蓝羌石为河南省的父,并在其下各县、乡、市都设立各自的父。之后程有与蓝羌石等人又自称人子,是神儿子降临的耶稣,是隐密降临的基督。他们又称自己是国度的门,不经过他们就不能进国度;又是天国的王,让人服侍他们。人还向他们下拜,称他们为主、为王。

  后来各地召会得知此事,便认定他们是异端,是那迷惑人的假基督。于是立即与他们分开。从此受其影响而跟从他们的就大大减少。因此从1988年起,他们更改策略。过去他们要人喊程有主、程有王,这时则要人喊常受主、常受王。由于李常受弟兄在众召会中颇富声誉与威望,他们想借此影响人来附从他们。李常受于1991年得知此事,立即于该年夏季亲自录制一卷录音带,以使徒行传十四章的话语陈明真理,指出敬拜人和称人为主的作法都无异于拜偶像,是得罪且亵渎神的。他并诚挚劝戒行这些事的人立即停止,并向神悔改。这个录音带挽回了许多受迷惑的圣徒。然而那些迷惑人的并不停止。过去他们拜李常受,这时又批评李常受过时了。现在他们当中谁是带领的,众人就称他为主,并且拜他。也有烧毁圣经的事发生。

  九、异端的共性及避免判定的错误

  由以上数例可知,当代之异端不论中外,都不脱离前述的几项共性。第一是否认基督的身位。第二是否认基督救赎工作的永远性。第三否定圣经的权威。

  总结以上各段,在异端的定义上必须避免几种可能的错误﹕

  (1)重蹈罗马天主教以及基督教历史上的覆辙﹕在实行上认定凡坚持与教会(指罗马天主教或各国国教)不同观点者,即为异端。此种态度在基督教历史上不乏例证,造成许多迫害事件。

  (2)为迎合当代神学的发展放弃圣经上基要的真理。当代某些神学派别为表现其观念上之开放,放弃以基督之身位、工作并圣经之权威性作为分辨异端的标准。这样的态度使福音的真理受到破坏。

  (3)根据圣经,基督徒有些实行反应出信心的程度(罗十四1~6)。例如,信心强者认为百物都可吃,而信心软弱的却只吃蔬菜。在这些事上虽然信徒理当追求对真理更清楚的认识、以及信心的刚强,但却不应作为审判、甚至评断异端的标准。否则就是给弟兄放下绊脚石了(罗十四13)。基督徒应该反对罪恶、反对不道德、反对制造分裂也反对异端。但若不是罪恶的、不是不道德的、不是制造分裂的也不异端的,信徒之间就应当彼此劝勉,互相接纳,借着地方召会的原则保守基督身体的合一。

  十、结论

  因为神对世人永远的爱,二千多年来神一直不断地借着祂的儿女将真理与福音,就是对基督耶稣的信仰传扬给人。然而,撒但因其邪恶的本质,同样地一直竭尽所能地破坏神的工作。撒但的计谋中最为诡诈的莫过于将自己装作光的使者,并叫他的差役装作义的差役(林后十一14~15)。邪教与异端一方面诱使神的儿女转离信仰,并将那些有心寻求真理的人引向错谬和灭亡的道路。其次,因为对于邪教或异端的恐慌,也使许多人在面对真道时,因为缺乏判断的方法,而错将救赎人的纯正福音也一并拒绝了。更有甚者,自使徒时代以来,撒但即利用各种方式来破坏福音并逼迫圣徒,其中一样就是诬指正道为异端(徒二四14)或邪教。所以不论是神的儿女,或是有心寻求真理的人,都应留意此事。神的儿女更是要儆醒祷告,直到一切的不法显露出来。

  本文从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并且从圣经中的真理来探讨邪教和异端的现象,又佐以历史及当代社会中的例子为说明,希望让读者明白认识邪教和异端的重要性。同时希望给予读者两个重要的信息。第一,异端和邪教是人人都应拒绝的,对于基督徒更是如此。第二,要辨明真理与异端和邪教的区别并不容易,不仅需要有审慎、公正的态度,敬畏神的心,也要对真理有所认识,同时愿意抛弃个人的意见,完全顺从圣经的标准。愿神赐给我们每个人这样的态度。使我们都恨恶不法,却爱世人,也爱弟兄。

注释:

[注1] 见新约圣经恢复本,彼后二章1节之注一3。

[注2] 见新约圣经恢复本,彼后二章1节之注一4。

[注3] 见新约圣经恢复本,彼后二章1节之注一3。

[注4] Russell, Jeffrey Burton. 1987。

[注5] 取材自博饶本(Edmund Hamer Broadbent)著,王国显、梁素雅译之《走天路的教会》一书。

[注6] 以下三例皆取材自博饶本(Edmund Hamer Broadbent)著,王国显、梁素雅译之《走天路的教会》一书。

[注7] 详见Bergman,Jerry(ed.)1990,Vol(2): p.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