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李常受的神学时,**“契约”(Covenant)与“调和”(Mingling)**的对比,最能体现西方传统神学与李氏思想之间在“人神关系”上的本质分野。
这不仅是法律术语与生命术语的区别,更是关于“上帝与人能走多近”的深度讨论。
1. 契约关系(Covenantal Relationship)
这是西方新教(尤其是改革宗/加尔文主义)的核心。
* 法律与盟约: 契约强调的是两个独立主体(神与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神是立约者,人是受约者。
* 地位的改变: 在契约框架下,救赎是地位的转换。罪人通过信,在法律地位上被收养为义子。
* 绝对的鸿沟(Creator-Creature Distinction): 契约论者极其警惕神人界限的模糊。神永远是神,人永远是人;就像领养关系中,养父与养子虽然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但没有血缘上的同一性。
* 互动方式: 主要是通过顺服与契约责任。人履行约中的职责(信、爱、遵守诫命),神履行约中的承诺(救赎、永生)。
2. 调和关系(Mingling)
这是李常受神学的特色标签,他用来描述神人合一的深度。
* 性质的融合: 李常受引用利未记中的“素祭”(细面调油)来解释。油(预表神)与细面(预表人)混合在一起,每一部分细面都被油浸透。
* 非第三性(Two Natures, One Entity): > 关键点: 他强调调和并不产生“第三种性质”。神性依然是神性,人性依然是人性,但两者相互渗透,不再分开。
* 生机的联合: 他常用“接枝”的比喻:一棵劣等的果树枝子被接到一棵优等的果树上。两者共用一套循环系统,优等树的汁液(神圣生命)流进劣等枝子,最终长出优等的果子。
* 互为居所: 他认为神人关系的终极不是人去敬拜神,而是神住入人里面,人也住入神里面(Mutual Abode),达到一种相互内住的状态。
3. 深度对比:两种完全不同的“合一”观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可以对比两者对“合一”的定义:
| 维度 | 契约 (Covenant) | 调和 (Mingling) |
|—|—|—|
| 比喻 | 雇佣合约、领养手续 | 进食、接枝、水调酒 |
| 合一性质 | 客观的合一(地位、名分、意志) | 主观的合一(生命、性情、本质) |
| 主体独立性 | 强调神与人始终保持本体上的分离 | 强调神与人在生命里已经合并为一个主体 |
| 救赎结果 | 人被神接纳,反映神的荣耀 | 神在人里面活出,人成为神的彰显 |
| 主要危险 | 容易变成干瘪的律法主义或道德改良 | 容易被误解为泛神论或“人进化为神” |
4. 为什么李常受坚持“调和”?
李常受认为,如果神人关系仅仅停留在“契约”层面,那神圣的救赎就只是外在的“粉饰”,而没有解决人生命本质的问题。
他极力推崇**“神人合一”**的最高境界:
* 分赐是手段: 神将自己作为食物和水“分赐”给人。
* 调和是过程: 神的成分与人的成分像新陈代谢一样发生化学反应。
* 合并是结果: 最终产生一个“宇宙的大人”,即基督的身体,神人互为表里。
这种思想带来的冲击
西方神学界对此感到不安,主要是担心这会挑战“神的独一性”。但李常受的辩护是:“神在生命和性情上使人成为神,但在神格上,神永远是受敬拜的对象。” 他认为这是《彼得后书》1:4(“得份于神的性情”)的最彻底解释。
这种从“法律契约”向“生机调和”的转变,也直接导致了他对教会生活的看法:教会不再是一个举行宗教仪式的机构,而是**“基督的身体”这一生命实体的集体活出**。
你想知道在这种“调和”论下,他是如何重新定义“教会”和“主餐(擘饼)”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