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召会”法律问题详解:走向宗教法治时代【1】
编 者 按 : 经王红杰律师授权,本号自今日起,将陆续推送他的辩正博文:《“地方召会”法律问题详解:走向宗教法治时代》。 这不仅是作者数年研究论证之心血结晶,更是中国走向法治化的一个时代印记。 鉴于行文和连载的特点,希望欲作出结论之读者,能在全部连载完结后,获得全局和鸟瞰的判断。 王红杰 :律师,北京大学宗教学系基督教文化研究生班。 |
前 言
地方召会的法律问题,在大陆来说,主要是被定性为“邪教呼喊派”的问题。家庭教会面临的问题,如家庭聚会等,也同样是地方召会的问题。
目前认定地方召会为邪教“呼喊派”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从所使用的图书资料来认定的;只要使用“恢复本圣经”“生命读经”“晨兴圣言”等资料聚会,就被认定为呼喊派邪教,就去打击。对于资料的认定,甚至根本没有去翻翻书里面究竟是什么内容,只要在封面上发现了某些“字样”,就匆匆认定为邪教“呼喊派”。就算一本《新华字典》换个“晨兴圣言”的封面,也可以被鉴定为邪教书籍。
但是现在大部分省份已经发觉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不妥当的,于是采取了温和的态度对待地方召会,并与地方召会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只有个别省份还在延续着“当作呼喊派打压”的立场。
在劳教制度取消后,对于地方召会的处罚主要是行政拘留、罚款没收及刑事责任,还有以“非法经营”定罪的情形。但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已经非常零星。由于法律上的不明确性,“打击--被迫害”的气氛仍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着。
这份资料旨在澄清对地方召会的误会,说明地方召会的合法性,希望政府能够从法治的立场,正确地处理地方召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希望地方召会能够从法治的立场出发,积极与政府沟通,让政府正确地认识自己。现实的确如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对地方召会的误会是普遍存在的;对于此种误会,地方召会往往疏于或者不善于沟通、解释,因此本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定罪的依据、事实及证据
1.1 秘密文件
199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号),明确“呼喊派”等为邪教组织。
2000年,公安部发出“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重申了以上文件认定的情况。
以上文件就是目前把地方召会认定为呼喊派邪教的主要政策依据,但不会在判决书中引用或者说明。在公开资源中也找不到该两份文件。因为这两份文件属于秘密文件。
根据网络上的资料(和原件应该是一致的):
“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是由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国创立的,1979年渗入我国,1983年活动已涉及20个省、自治区的360个县、市,蒙骗群众20余万人。近年来,该组织逐步演变出“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被立王”、“主神教”、“能力主”"﹙后又演变为“实际神”﹚、“实际神”﹙又名“东方闪电”﹚等派系。
李常受歪曲基督教教义,妄称“基督是我,我也是基督”;把《圣经》中“求告主名”改为“呼喊”,让信徒在聚会时大声呼喊“常受主”;叫嚷要“捣整个基督教的乱”。该组织骨干公开攻击党和政府,叫嚷要“把教会组织起来,与共产党和政府对抗到底”。黑龙江骨干赵维山自封为“能力主”,自称是“耶稣第二次道成肉身显现”,要求信徒聚会时改呼“'常受主”为“能力主”﹙经打击取缔后又演变出“实际神”组织﹚。安徽“呼喊派”骨干王永民等人非法成立“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狂称要“打江山,创王权,夺撒旦政权”。
该组织煽动信徒抢占教堂和聚会点,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哄闹党政机关。“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头子王永民曾组织千余名信徒同时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9个大中城市散发要求人们信奉李常受的《爆炸新闻》等反动宣传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骨干打着宗教旗号,从事奸污妇女、诈骗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危害。
另外,早在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北京召开了研究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題的会议,之后向党中央做了《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呼喊派”的主要问题是“呼喊派”奉李常受为元首、反对党和人民政府、反对三自爱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以及扰乱礼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该报告还特别提出要区别对待“小群”和“呼喊派”。(小群又称聚会处,主要人物是倪柝声)。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党中央转发了该报告,并指出:所谓“呼喊派”是我国基督教中极少数流亡在国外的反动分子,在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下,利用宗教的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根本不是一个什么宗教派別。近两三年来,“呼喊派”的出现、蔓延和它的疯狂活动,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四化建设、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个严重问题。这份文件是在网络上发现的,但是没有文号,但其真实性比较高,只是很少人注意到它。
1.2 定罪事实
虽然在以上文件中提到:呼喊派的特征是“大声呼喊常受主”、组织骨干公开攻击党和政府、组织煽动抢占教堂和聚会点,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哄闹党政机关……等等;在实践中,只要发现信徒持有《圣经(恢复本)》、《晨兴圣言》、《生命读经》、《诗歌》等召会使用的书籍,再由某机构出具鉴定证明这些书籍含有“呼喊派邪教”的内容,就交由司法机关以邪教的罪名定罪量刑。
基本上,只要书的名字是在某个目录上的,不必翻看书籍的内容,更加不必研究书籍的哪部分内容是邪教性质,就会被定为邪教资料。
因此,地方召会的案子基本上没有事实上的争议。信徒一般都会承认自己信什么,用的什么资料,负什么责任。有争议的只是:信徒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合法的基督信仰,而公安认为地方召会是邪教“呼喊派”。
1.3 鉴定意见
如何确定“地方召会”是“呼喊派”呢?以前一般会由国保支队出具一份“认定意见”,而且有时候这份文件根本不在法庭上出示。经过这几年的法律实践,由办案机关出具“意见”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法庭一般会拒绝这样的证据。当然,法庭拒绝的方式会比较委婉,不会在文书中明确表述这种证据不符合证据要求。
最近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如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意见。还有的由“反邪教协会”“政府反邪办”等单位做鉴定。
这些“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在法律依据、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资格、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法律问题。
法释〔2017〕3号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这也只是对鉴定机构的一种肯定,认可了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就此出具意见,但是不代表公安机关的认定意见一定就对,也不代表该意见不受法庭管辖、不受质证。而且,地方召会的问题,不在于由谁来认定,而在于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1.4 刑法及司法解释
“地方召会”的案子,司法文书所引用的法律主要是刑法“300”条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内容略)
虽然表面上引用的是法律条文,形成司法人员“内心确认”的依据仍然是“秘密文件”。由于上述“文件”属于“秘密文件”,司法文书上基本不会提到这些文件,而只是引用法律条文。有的司法文书会“不慎”引用了“秘密文件”,但是又不肯出示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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