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李常受的神学时,**“契约”(Covenant)与“
这不仅是法律术语与生命术语的区别,更是关于“
1. 契约关系(Covenantal Relationship)
这是西方新教(尤其是改革宗/加尔文主义)的核心。
* 法律与盟约: 契约强调的是两个独立主体(神与人)
* 地位的改变: 在契约框架下,救赎是地位的转换。罪人通过信,
* 绝对的鸿沟(Creator-Creature Distinction): 契约论者极其警惕神人界限的模糊。神永远是神,人永远是人;
* 互动方式: 主要是通过顺服与契约责任。人履行约中的职责(信、爱、
2. 调和关系(Mingling)
这是李常受神学的特色标签,他用来描述神人合一的深度。
* 性质的融合: 李常受引用利未记中的“素祭”(细面调油)来解释。油(预表神)
* 非第三性(Two Natures, One Entity): > 关键点: 他强调调和并不产生“第三种性质”。神性依然是神性,
* 生机的联合: 他常用“接枝”的比喻:
* 互为居所: 他认为神人关系的终极不是人去敬拜神,而是神住入人里面,
3. 深度对比:两种完全不同的“合一”观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可以对比两者对“合一”的定义:
| 维度 | 契约 (Covenant) | 调和 (Mingling) |
|—|—|—|
| 比喻 | 雇佣合约、领养手续 | 进食、接枝、水调酒 |
| 合一性质 | 客观的合一(地位、名分、意志) | 主观的合一(生命、性情、本质) |
| 主体独立性 | 强调神与人始终保持本体上的分离 | 强调神与人在生命里已经合并为一个主体 |
| 救赎结果 | 人被神接纳,反映神的荣耀 | 神在人里面活出,人成为神的彰显 |
| 主要危险 | 容易变成干瘪的律法主义或道德改良 | 容易被误解为泛神论或“人进化为神” |
4. 为什么李常受坚持“调和”?
李常受认为,如果神人关系仅仅停留在“契约”层面,
他极力推崇**“神人合一”**的最高境界:
* 分赐是手段: 神将自己作为食物和水“分赐”给人。
* 调和是过程: 神的成分与人的成分像新陈代谢一样发生化学反应。
* 合并是结果: 最终产生一个“宇宙的大人”,即基督的身体,神人互为表里。
这种思想带来的冲击
西方神学界对此感到不安,主要是担心这会挑战“神的独一性”。
这种从“法律契约”向“生机调和”的转变,
你想知道在这种“调和”论下,他是如何重新定义“教会”和“